(八)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九)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预加工、汇交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预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按照规定汇交数据;
(三)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预加工、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九条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管理部门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二条 汇交产生数据较多或以获得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项目数据时,应当附带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产生数据较多或以获得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申报相关数据汇交计划。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数据汇交计划一并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