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广西国土资源厅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保密工作。
广西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广西国土资源厅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分为厅数据保管单位和地方各级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加工、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或提供汇交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负责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负责监督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并对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四)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六)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