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0〕48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我区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广西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广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