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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三)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按时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项目备案,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纸质资料。

  (四)每个地勘单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受委托同时承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受委托承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数超过10个的,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三、加强地质勘查质量管理

  加强对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考核,勘查实施方案、地质成果报告编制质量考核结果记入地勘单位执业诚信档案并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一)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累计编制提交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首次审查通过率甲级单位低于90%、乙级单位低于80%、丙级单位低于70%的,或者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再次审查仍有不通过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二)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成果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首次组织审查累计有2份以上(含)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置。

  四、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监督管理,支持地勘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诚信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05号)、《监督办法》和地质勘查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切实到野外开展勘查工作,据实编写成果地质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年度检查工作。地勘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依法诚信勘查责任,采取措施在本单位内树立依法诚信勘查意识,积极营造依法诚信勘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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