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13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商同级财政局按国土资发〔2010〕122号文件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商同级财政局对本辖区矿山企业申报的“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项目材料按要求组织有关专家、矿产督察员等进行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申报的项目排序后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上报自治区的材料包括:上报文件、审核意见、矿山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经核准后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一份;非中央所有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五份)。
各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本年度项目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除国土资发〔2010〕12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文件,以及矿山企业建立的生产台帐、建立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及其技术人员文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资源税证明。
(三)近三年年检合格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书》。
(四)近三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无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证明。
(五)列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完成资源整合工作,是否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