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以下简称矿山年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4〕64号文的要求,并结合我厅《关于印发〈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3〕83号)要求开展矿山年检工作。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由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本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年检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年检工作。
二、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要求对矿山开展现场检查,出具真实的年检意见。要结合年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采矿权有偿处置、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采矿权标识牌和稀土等矿产矿区监管责任牌设立等工作。凡未按要求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不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没有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的采矿权人,要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对于在年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三、各县(市)矿山年检工作应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1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随同附表1、2、3报我厅。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矿山年检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完成任务。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10日前对所属县局年检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率为10%以上。我厅将于2011年5月底前对各市国土资源局年检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率为5%以上。
联系人:陈小平;电话:0771-5388107(传真0771-5388105);电子邮箱:cxp87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