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8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调控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价监管、确保不出现住房高价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12号)等文件规定,不得违规供应土地,认真落实土地调控政策。
二、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各地供应的土地必须全部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出让公告必须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