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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评价期限

  本次绩效评价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投向、分布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评价依据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

  (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

  (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五、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一)评价方法

  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书面评价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自评书面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自评书面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按评价程序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二)评价程序

  1.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要求,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2.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并填报项目自评报告。

  3.由评价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分析评价。评价分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业务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的执行和完成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所产生的成果情况、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情况等;财务评价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

  4.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绩效和自评报告的真实性。

  5.评价机构依据书面评价及实地评价情况,撰写“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六、评价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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