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技厅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二十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专家和网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不记录、不抄袭、不复制、不对外传播。
(二十六)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建立信用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专家和网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每次评审结束后,记录专家诚信情况,作为以后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监督制度。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大力加强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监察力度,全程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对评审程序、专家遴选、过程环节、评审结果等实行监督。
省科技厅监察室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可视情建议有关方面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或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四、授奖
(二十八)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年授奖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2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18项。
(二十九)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