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1〕7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
(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