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1〕8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厅的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由我厅承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备案等工作。
各业务处(室)在职能范围内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发布等工作。
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各业务处(室)征集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处(室)认为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