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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事处关于2011年度厅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事处关于2011年度厅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科人〔2011〕12号)


厅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今年厅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要求,组织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本次评审、推荐工作仅限于科研、实验、工程三个系列,其它系列根据系列主管部门的要求再行布置。其中工程系列中涉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一般采取以考代评的原则,具体由省软考办进行审查确定。申报上述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条件原则上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5号、第58号、第78号和浙职改办〔1992〕23号、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掌握。但在审核与评审中,应突出对评审对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拥有已授权且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通过实施科研成果所直接获取的经济效益等业绩进行充分的评价。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有关要求分别按照省人事厅浙人专〔2007〕80号、浙人专〔2006〕58号和浙人发〔2008〕9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掌握。

  四、申报材料请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处,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刘佳敏,电话:0571-87054050,电子邮箱:liujiamin@zjinfo.gov.cn,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13室,邮政编码:310006。

  五、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评审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凡申报材料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报送单位认真调查,经核实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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