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1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1〕11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省农业高科技园区: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2011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农业科技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科技企业。
2.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3.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
4.企业组建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5人以上。
5.企业拥有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试验场所,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6.企业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基础,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
二、推荐要求
1.资料审核。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基础上,对照认定条件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评价意见。
2.实地考察。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规模、设施状况;管理规范程度、环保达标情况等,提供考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