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期间,会员可以向律协就某项评选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没有异议的,视为评选结果生效。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会员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律协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如未能在异议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则视为放弃异议申请。若异议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届满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律协秘书处收到异议申请后三天内,应将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常务理事会对异议的理由进行调查后予以表决,异议成立的,撤销原奖励名单中的异议对象,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名单获得通过。
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律协秘书处均应予以公告异议处理结果。律协不接受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再异议。
第五章 奖励基金及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金来源)律师协会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由律协在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中拨付,总额为3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根据本办法评选的获奖会员。
当年奖励基金有结余的,累积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奖励额度)年度奖励各奖项的名额和奖金等级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的评奖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奖励金额以不超过奖励基金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四条 (表彰)年度奖励名单通过后,律协应作出书面表彰文件,并将该文件在律协网站上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律协应在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或年度律师工作会议时对表彰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声明)申报评选的会员保证其所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且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追缴)常务理事会作出年度奖励决定后,若发现获奖会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的,有权撤销该奖励决定,追缴已发放的奖励并在律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处罚)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的,律协不接受其下一年度的评选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附件)本办法附件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