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时,申报会员应提交原件,由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核对后退还。若因故暂时无法提交原件或核对原件有困难的,申请会员应书面说明,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安排核对,并酌情处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律协秘书处负责对会员提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核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会员予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被告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的会员,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否则,视为自动丧失评选资格。
秘书处必须于参评申报截止日后七天内将材料移交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初评)除管理优秀奖外,业务发展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移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选情况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奖项评议工作应邀请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导列席参加。
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对提出的奖励候选名单必须作出评选的理由说明,提交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评选)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提交的奖励候选名单和评选说明,决定奖励名单。
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必须听取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负责人对奖励候选名单的说明,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若某奖项的申报会员均不符合奖励条件,该奖项在该年度可不予评选。
第十八条 (投票)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应采用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以简单多数为表决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时,会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评选时只接受现场投票,即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 (回避)投票时,与被评选会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常务理事对相应的事项表决予以回避,该常务理事的票数不计入投票总票数。
若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且会长需要回避的,由副会长(按选举得票高低)依次获得多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异议期)常务理事会作出评选的决定后,将奖励名单交由律协秘书处,通过律协网站予以异议期公告,异议期为十天,从上网刊登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