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
(2010年6月25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目的)为提高本市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广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年度奖励制度,对推动本市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述“会员”是指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特别指明评选主体的限制外,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根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状况和需要,特别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年度奖励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机构) 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使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和代表广州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对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第二章 奖项
第五条 (设立奖项) 广州市律师协会分别设立管理优秀奖、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法援优秀奖、公益爱心奖、行业服务贡献奖、勤学奖等年度奖项。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下一年度停止评选上述奖项、设立其它奖项、修改奖项名称、修改或重新制订《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并应在实施年度到来之前予以公告。
五个或以上团体会员、五名或以上律协理事可以提出设立其它奖项的建议,该项建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表决,决定是否予以设立。
第六条 (奖项具体内容)年度奖励分别授予在下列各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
1、管理优秀奖,授予律师事务所管理架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评价并在管理经验方面具有创新和突出亮点的团体会员;
2、理论成果奖,授予在法学理论、律师实务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等与本行业相关领域的学术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3、业务成果奖,授予在律师业务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业务且取得良好效果,或开拓新型律师业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提出立法的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