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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列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扶持、公益设施建设、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安全监管等项支出。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旅游经营者对外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强旅游宣传,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服务和道路客运站场设施;旅游观光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线路、停车场(站)等交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志,应当纳入自治县道路标识系统,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投资者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推行在职继续教育,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合理利用和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引导民族文化工作者、民族文化传承人和民间艺人等开发具有巴土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相互结合,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县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管理及规范化服务。
  自治县鼓励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具有自治县特色的旅游商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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