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已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19日通过,并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2010年3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活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自治县旅游资源,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交通、国土资源、电力、通讯、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