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峰镇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五峰镇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6月1日起,所有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猪送入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凡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服从管理,守法经营。
二、自治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卫生、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凡上市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章两证”。即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动物检疫部门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对检出的病害猪肉或者品质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屠宰生猪的小作坊依照
《条例》予以取缔。对经教育引导仍拒绝进入定点屠宰厂屠宰的非法经营行为,由自治县经济商务局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违反
《条例》的规定,出厂注水肉、病害肉等经检验品质不合格的肉品,由自治县经济商务局依照
《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