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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地质学会:

  为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矿政行政审批时间,经研究,我厅对矿山《恢复方案》及《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及审批事项作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下文之日起,我区矿山《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同时具有《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完成,2个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等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要求及程序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负责商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地质学会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已于2010年12月30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于2011年1月30日实施。各方案编制单位要认真学习规范,按照规范规定的治理内容和方法编制矿山治理方案,今后,对矿山同一地块,《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确定的恢复后的地类必须一致,恢复成林地、草地、耕地的工程造价必须相同。两个方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并符合有关要求。

  三、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地质学会为我厅委托组织评审《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的评审单位,要求2个方案在同一次会议上进行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分别出具《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报方案主管处室备案或批准。

  四、《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会议审查后,编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修改,由于编制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一年内累计3次没有按时提交修改后方案的,我厅将取消其方案编制资格。

  五、在下文之日前已送未审的《恢复方案》和《复垦方案》,或已签订方案编制协议正在进行编制工作的方案,在2011年4月30日前,可按原渠道和原要求组织审查和送审,此后的全部方案编制和评审均按本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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