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联动,落实用地报批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审批会议,研究解决用地报批等问题,协调和组织各相关处室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专人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统计,分类指导,随时掌握重大项目报批进展情况,分析重大项目用地存在问题,提出重大项目分类保障用地意见建议,每月及时将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跟踪统计有关情况上报。此项工作由厅调控监测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准备情况,及时协调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申请国家用地计划的自治区项目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沟通汇报,明确用地计划指标解决途径。此项工作由厅规划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大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落实土地违法报告工作制度,对卫片检查等发现的未批先用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善材料及时报批。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此项工作由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加快重大项目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地报批,落实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指标,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沟通协调。此项工作由厅耕地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简化用地报批材料
凡属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单独选址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分别在供地前和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有关内容。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位置难以确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用地申报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意见中说明上述情况,各有关市、县要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林地和建设用地报批可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厅可先行进行用地审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林地正式批复后,再审批其建设用地,但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否则按退件处理。
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安置及道路改移用地的,安置用地及道路改移用地可随项目用地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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