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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9号)


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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