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为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区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要点。
一、审查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GXTDHB-2007-1);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7号);
(八)《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九)《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十)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
二、审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报件齐全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应齐全。申报材料包括:
1.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同级财政局联合逐级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级评估论证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