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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为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区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要点。

  一、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GXTDHB-2007-1);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7号);

  (八)《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九)《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十)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

  二、审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报件齐全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应齐全。申报材料包括:

  1.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同级财政局联合逐级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级评估论证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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