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验收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听取初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核查项目完成情况;

  (五)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七)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八)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九)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通过后,由验收单位下发竣工验收确认通知。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的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按规定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维护制度,落实有关费用,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文字、图件、声像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抽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抽查的内容与验收程序参照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单项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