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七)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八)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接到初验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验收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检测鉴定与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室内查阅资料与实地勘查、群众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初验合格,初验成果齐备;
(二)初验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初验单位复核验收合格;
(三)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
(四)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整理完备;
(五)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六)签订了工程管护协议;
(七)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总结报告;
(八)工程质量经检测鉴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实施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文件要求;核查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变化情况,核实要做到实地、数、数据库三者一致、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三)按本办法的规定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复核初步验收的整改情况,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对项目实施效益和项目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