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的农业部门进行耕地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自治区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的工作总结;
(六)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检查工程变更资料,核实工程变更情况;
(七)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
(八)检查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
(九)检查项目土地权属及其调整管理、工程管护措施落实与项目实施效益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初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五)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