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
(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
(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
(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
(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条 项目验收权限:
一般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和初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中央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投资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自验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完备后,自验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有关验收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自验。
项目单项工程自验比例应达到100%。
第四章 初验
第十二条 初验单位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邀请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民代表参加。并出具初验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初验应在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