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 依据和程序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