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勘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以往承担勘查工作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具有进一步勘查工作依据但本单位无指标承担的项目,可建议探矿权人选择区内尚可承担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或已经我厅书面备案和我厅网上公告的区外甲级地勘单位承担后续勘查工作。
附件:1.XXX 单位新承担探矿权项目统计表
2.XXX单位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调减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蔡贺清 联系电话:0771-5388093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XXX 单位新承担探矿权项目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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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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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证探矿权项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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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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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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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申请探矿权项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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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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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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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合作协议但未上报探矿权申请项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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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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