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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管理及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程序。

  桂中重大工程子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预算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投标代理和监理单位。

  (2)根据批复的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一批49个子项目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15日前,第二批94个子项目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9月15日前分别上报备案。

  (3)进行土地清查,修改完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4)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出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

  (5)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方案经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第一批49个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务必于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94个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务必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

  (6)发布项目实施公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实施的主要内容在项目区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7)施工建设。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工程中间验收及质量监管。第一批49个子项目务必于2012年3月30日前竣工,第二批94个子项目务必于2012年12月30日前竣工。

  (8)竣工验收。项目的各项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材料,并按程序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2.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

  (1)按时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自评报告。南宁市、来宾市人民政府要将桂中重大工程2011、2012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自评报告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前、2012年3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参照桂整治办〔2011〕1号文)。

  (2)及时确定项目招投标代理和工程监理单位。为加快桂中重大工程施工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规划设计送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招投标代理单位并开展招投标相关工作,在项目预算评审通过后,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按照《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202号)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进行委托。

  (3)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健全桂中重大工程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控措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第一责任,当地国土资源局局长是项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承担单位要选派熟悉土地整理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长驻项目区及时掌握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情况;要定期组织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当地群众代表参加的协调会,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可根据项目的实际,由项目业主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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