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规划工程布局。设计单位在深入分析项目区基础条件的基础上,要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要求设计单位认真核实设计方案布局的合理性和主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要充分调查了解当地现状、当地农民的生产建设要求和当地政府其它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结合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不断优化和合理调整项目区工程设计内容。
(3)认真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设计单位要深入实地开展新增耕地来源的调查分析,对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要严格按照《
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要求,分别在其子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单列用于耕地开垦费投资的新增耕地工程布局、工程内容及投资费用,做到与子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4)科学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项目区测量图上对每个地块进行编号,对应编号填写各个地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面积等基础信息数据,形成详细的土地权属调查材料,并结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区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要列表说明新建的农田设施和涉及权属调整的地块信息,并对土地权利人参与权属调整方案编制的方式、过程和意见进行详细说明,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具体要求参照桂整治办〔2011〕1号)。
(5)切实做好资金聚合方案。项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设计单位做好项目区资金投入情况调查,核实项目区其他已经建设项目内容和即将建设项目内容,统计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资金量,并与规划设计进行合理衔接,避免项目建设的重复投资。
(6)效益分析要切合实际。设计单位要紧紧围绕规划设计目标进行具体分析,要深入项目区进行调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实事求是体现项目建成后的良好效果。
(7)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项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密切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实地踏勘调查、召开群众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提供有关农田水利等方面资料等相关工作;设计单位要主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沟通协商,认真听取项目区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合实际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