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厅机关借用人员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20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厅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厅党组会议决定,现就认真做好厅机关借用人员清理、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对象
各部门借调、借用和占用厅属单位编制的非厅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清理、登记时限
各部门认真填写《 处(室、局、中心)借用人员清理、登记统计表》(附件1)、《厅机关借用人员清理、登记表》(附件2)(如需继续借用的要填报继续借用时限及理由),如果无清理对象,也必须上报空白表格。所报材料均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5月30日(星期一)前送厅人事处。6月上旬,各部门根据厅党组确定的清退人员名单,组织本部门清退人员做好办公设备、工作资料移交并返回原单位。厅人事处、驻厅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清退情况进行督查,对限时没有清退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厅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清理、登记工作的圆满完成,确保厅机关工作秩序务实、高效。
(二)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今后,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借用部门必须先填报《厅机关借用人员审批表》(附件3)送厅人事处审核,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借出借入人员;凡发现有未报先借、未批即借、少报多借、自行延期或者以帮助工作为名,行借人之实等现象的,将严肃处理。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借用部门对借用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因对借用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借用人员可以按规定列席部门和机关有关会议,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承担部门分配的相关工作,但不得单独向厅领导呈报审批件。借用人员按照规定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但不得查阅有关机密、绝密文件和申请用章。借用人员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和党团、工会活动等按党组织制度和厅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