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23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办〔2010〕358号),并下发了《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集约模范县第一批创建活动试点单位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97号),部署开展我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根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3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模范县(市)的评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参选县(市)原则上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矿产资源较丰富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或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
(二)参选县(市)已设立推进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参选县(市)已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四)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或等于10%(一票否决条件)。
(五)三年内无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群发性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一票否决条件)。
二、评选申报范围
(一)《关于公布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试点县(市)的通知》(国土创建办发〔2010〕1号)确定的柳江县、容县试点县符合评选条件的。
(二)《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集约模范县第一批创建活动试点单位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97号)确定的第一批创建活动试点单位和其他经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的县(市)符合评选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申报。
参评县(市)分为土地主导型、矿产主导型和土地矿产兼有型三类。各县(市)依照意愿,自行填报相应类型。其中填报矿产主导型和土地矿产兼有型的县(市),应符合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或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等条件。无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较少、难以考核的县(市),只能填报土地主导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