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