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配套自筹资金要100%落实。各县、州级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多渠道积极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州、县财政资金要向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倾斜,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投资需求。第一批新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配套自筹资金,务必于今年5月底前100%落实到位;已下达计划的第二批和第三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务必于今年9月底前100%落实到位。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100%整改到位。对于前一阶段中央和省、州检查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务必在整改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100%整改到位。
对未按期完成上述考核目标,影响全州今后项目和资金争取的地区和部门,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暂停安排后续中央和省级投资,调减并收回相应已安排的中央投资和省级资金。
三、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一)各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实施单位要全力以赴,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州要求,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和用地安全,又好又快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切实发挥中央新增投资的政策效应。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教训,加大整改力度,弥补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分别报州扩大内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改委。
(二)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涉及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和再规范。要加强项目财务核算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防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发生,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要坚持项目建设的公开、公示,进行“阳光运作”,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使项目工程置于“阳光操作”之下,切实防范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坚持项目建设进度“周报”制度,各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一周一报”的要求,将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情况报送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杜绝迟报、瞒报、不报、漏报情况发生,上报数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各项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各县、州级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抓紧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配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各县、州县各责任单位要会同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各县、州级各责任单位务必于6月10日前和10月5前分两次将监督检查和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各县自查报告由各县发改经贸局会同财政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