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0〕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6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制度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
截止至2010年5月30日,我市出台的现行有效的57部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目录可至南宁政府法制网(www.nnfzb.gov.cn)“公告栏”或“网上下载”处下载。
(二)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研究和梳理政府规章
1.是否与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
2.是否存在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
3.是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4.针对同一事项,政府规章之间是否存在不协调的规定。
二、清理的依据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三)其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三、清理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起草或者负责实施该政府规章的各市直部门按照政府规章清理分工表(见附件),在逐条对照的基础上,于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市法制办公室。提出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继续执行意见的,应当详细说明具体的依据及理由。
(二)市法制办公室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于2010年7月3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政府规章起草或实施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指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按时、按要求将我市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法制办联系人及电话:尹翔,沈星,5534621。
附 件:政府规章清理分工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 件:政府规章清理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