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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除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以外,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每两年一次、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兑现。

  (三)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从原来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四、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享受国家伤残抚恤、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以及生活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保障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配套资金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由各县区财政配套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按《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南民政发〔2003〕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每人每月上调10元(今年是上调年),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2010年6月底前,各县区、各开发区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造册,做好发放准备工作,同时除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自然增长机制补助标准执行外,全部按新的保障标准兑现给各类优抚对象。

  (二)2010年7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造册,做好发放准备工作。在2010年9月10日前,按两年一次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全部落实,给予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三)2010年9月底前,由各县区组织进行自查验收。

  (四)2010年10月底前,市项目督查小组对各县区进行验收检查。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如中央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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