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将“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水平”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利为目标,坚持国家发放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同步发展,不断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依照《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各县区、各开发区按新的补助标准全部兑现给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