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并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开展。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各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检查、培训、指导。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促使单位开展全员培训。
(四)抓好试点,典型引路,全面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对照自治区制定颁布的有关工作标准,结合实际,对“防火墙”工程的四项工作重点,分别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本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深入开展。
(五)跟踪问效,组织验收,严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