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为确保项目建设能按时按质完成,各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承担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区)财政配套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参与组织竣工验收。要将项目建设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县(区)要与有关建设村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建设工作。要组织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中,要制定有力可行的措施,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建立例会制度,加大项目督查
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建立项目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和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大对项目建设督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依法依规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规划、质量控制、用地和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管理、运行维护和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按《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手册》的标准、规定进行。保证建设质量,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到位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0〕13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资金确保2011年以村卫生室为重点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完成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7号)要求,切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要把项目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企业资助、社会捐助、个人捐赠,并积极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对不能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明确全面完成的时限。
七、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宁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局际联席会议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的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市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将联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的对接工作,争取自治区对口部门的支持,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1.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2011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的协调;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实施工作方案和目标责任;组织对各县(区)建设点的方案进行初审并负责上报自治区文化厅;统筹协调自治区、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各县(区)项目建设开展情况;与自治区对口单位联系涉及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对一个文艺舞台、多功能活动室、农家书屋的建设进行指导;指导六县文化广播影视和体育局、六城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的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土地管理问题(建设村所在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技术指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计和施工方案(各县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体育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