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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14.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施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8.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19.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0.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21.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县、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长为本村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县、乡级人民政府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每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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