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7.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9.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10.房产部门: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者办理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
1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12.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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