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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3.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采矿权新设、扩大、变更开采方案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矿权人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五)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具体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责。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3.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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