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并已经开工建设或者竣工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业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活动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需要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其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使用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转借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证书。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工程建设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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