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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8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08〕180号),已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县、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开发区适用于本方案中各县、城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预留出应急资金,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专项资金补助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出勤专家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防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排专项资金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治理。

  (四)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成果我市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南宁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供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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