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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7月底前,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及市招标办需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等工作。

  2011年8月底前,市规划局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建委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1年9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三)2012年建设项目

  2011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2011年底前各城区完成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均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分解任务。为确保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分解的目标任务与市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状,领导小组定期将组成考核组对市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市四家班子领导联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制度,加强领导,促进项目的协调及推进。

  (二)及时出台政策文件,落实上级精神。要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下发的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及文件,及时出台贯彻意见,落实好上级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及落实措施,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项目用地,确保用地供应。一是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选址机制。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并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将供地任务分解至各城区、开发区。同时市住房局向各城区、开发区按项目分别出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条件书,城区、开发区商规划、国土部门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选址意见,经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低于18%。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8%,加上限价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旧房改房改造应不低于30%,再加上拆迁安置房应不低于40%。三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选址在成熟区域内。为避免出现保障性安居项目城市边缘化现象及能使项目加快推进,今后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应遵循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较为成熟的地块,确保开工时具备施工条件,竣工时具备入住条件。四是要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量。2011年,我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之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供应。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五是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六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时限。负责征地拆迁的城区或管委会等责任单位要求将任务落实到人,并按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办理有关供地手续和及时拨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确保按时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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