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市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 组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各县县长
各城区区长
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城乡建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委督查室主任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检查通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
常务副主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兼)
副 主 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三)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需组成相应机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需相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与本部门职责和任务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直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城建计划。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贴。负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周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步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优先落实资金及项目业主,同步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合同的备案、审核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工程进度款及管理费拨付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审核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质量、造价、安全的各项监管工作,协助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出具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蓝线图,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办理规划设计审批等规划许可。
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受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报审及审计工作,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及配合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承担经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其实施建设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