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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扩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扩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南宁市扩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1年南宁市扩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市决定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列为南宁市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宏伟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巩固和扩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

  扩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

  三、经费保障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及市、县(区)财政按照规定的补助比例承担。部门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学校和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购买服务经费由市、县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四、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

  (一)4月:前期准备阶段。成立2011年南宁市扩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督促和指导市及各县(区)财政做好配套补助资金的财政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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