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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3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
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是指具有契税征管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评税系统”核定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重新评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争议处理以公平、合理、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
  第五条 争议处理工作,由核定“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并征收“二手房”转让环节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二手房”转让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对评税结果提出异议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纳税人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评税系统”核定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向征收机关提出争议处理书面申请,申请重新评定“二手房”计税价格。
  第八条 申请争议处理的房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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