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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因业务需要,使用的网络在线发票种类、每月最大开具份数以及单张发票最大开具金额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网络在线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新的《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纳税人在开具网络在线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应税项目选择相应的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混用票种。纳税人在开具网络在线发票时应确保实际开具发票的号码与网络在线发票系统提供的发票号码一致。
  第十条 纳税人已开具但尚未缴销的网络在线发票在发现开具错误时可以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作废,并于次月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时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网络在线发票时,应将未使用的网络在线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新票领购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已开具的网络在线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查验征管业务系统对纳税人的开票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三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未在申报期内办理发票缴销和纳税申报的,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在申报期结束后将自动停止其开票功能。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网络在线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发票开具和结存情况,及时结清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注销。
  第十五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照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六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不得转借、买卖、无偿转让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扩大网络在线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季对纳税人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反税收征收和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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